(五)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支持提升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碳汇能力。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天然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加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支持牧区半牧区省份落实好草原补奖政策,加快推进草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整体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升红树林、海草床、盐沼等固碳能力。支持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碳排放监测和计量体系建设。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管理,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培育交易市场。健全企业、金融机构等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加强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资金安排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工作部署,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中央财政在分配现有中央对地方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相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地区给予奖励支持。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研究设立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传统产业和资源富集地区绿色转型。充分发挥包括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内的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履约行为。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支持碳减排相关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按照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化关税结构。
(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和用船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公务用船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
(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立足我国发展中国家定位,稳定现有多边和双边气候融资渠道,继续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我国的技术、资金、项目援助。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资金谈判,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打造“一带一路”绿色化、低碳化品牌,协同推进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密切跟踪并积极参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省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层层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并抓好中央和省级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