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日前,辽宁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要求,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通知》强调规范保证金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退流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此外,《通知》还要求明确履约保证金收退原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可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