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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中认定“围标串标”的八种方式
2022-11-28 16:44:40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应予废标。

但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库司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中:【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 只有两家或者一家, 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这一规定解决了采购实践中同一项目屡次采购始终都是只有两家供应商,项目无法进行的困局。实施后供应商伴随投标情况可能会随之消失。

6、历史投标异常

过去的某次投标的IP地址或Mac地址重复,导致两者已经被关联上了,在新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如果两者再次同时投标,即使在投标过程中没有留有痕迹,但还是会发现关联,有围标嫌疑。

7、报价清单价异常

有些采购报价单项数多,投标过程中,在设定好一个投标厂商价格后,为了省事会把另外围标伙伴的价格直接乘以一定的系数,这样会导致几个投标厂商的报价情况,呈规律性递减或递增。

8、电子保函系统识别、遏制围标串标

通过在投标环节引入电子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能够实时统计投保数量与保险金额,记录投标企业数量以及投标保函的开具单位及保单编号,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可监测的动态数据。

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以投标人审查为前提。基于投保项目实际情况、投保人资信水平进行的审查能够将不具备承接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电子保函系统记录的拒保线索有助于招标工作提前识别围标串标线索。

另一方面,投标保函的开具实行留痕操作,这有助于电子招投标工作强化投标保函提交节点监控。并且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对投保过程及承保过程的完整记载,有助于监管部门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和及时纠正。

(来源:澎湃新闻、今日公资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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