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意识、能源安全意识,促进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对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能源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第十六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组织编制。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能源生产消费特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可以编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