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相关活动,对企业参展参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积极向国家部委争取更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位资源,为中小微外贸企业参展提供支持。深入开展“福品销全球”活动,每年遴选50场左右面向新兴市场的重点境外展会,加大对参展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展位费补助力度,鼓励开拓中亚、中东、东欧、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以开拓优势产业为主题每年遴选10场左右重点境外展会,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参展服务,鼓励通过“组团参展+参加采购对接会(推介洽谈会)+走访境外行业商协会(重要采购商)”等形式,提升开拓国际市场成效。
(七)鼓励“个转企”、“小升规”。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化“个转企”登记注册流程,按照规定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相关税费。实施精准对接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小升规”。
(八)开展质量品牌培育及流量帮扶。加强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开展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帮扶。发挥信用修复平台作用,集中提供信用合规建设辅导服务,指导中小微失信企业快速整改和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经营。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合理配置流量资源,依法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强化流量扶持,助力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九)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健全省市县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小微企业走访活动,摸排形成“走访清单”、“申报清单”、“推荐清单”,引导更多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运用“金服云”、“基金云”、区域性股权市场,实现融资精准高效对接,进一步拓展首贷户、信用贷,提升直接融资比重。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无还本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持续推动无还本续贷扩面。对接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不定期举办资本与产业对接会。
(十)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组建招聘用工联合体,开展跨区域专场招聘、高等院校引才等联合招聘活动,对组团出市、出省招工的可给予一定赴外招工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招用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人1500元的中小微企业扩岗补助。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等规定条件的,按企业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十一)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人才政策。鼓励建立更加科学灵活的人才引进和评价机制,各地可按照市场化薪酬、技术技能水平等自主制定人才认定政策,在人才房、公租房、子女就学等方面,加大对认定人才的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省级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认定,认定人才按规定享受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健康保障、住房保障等工作和生活待遇。
(十二)加强用地用海支持。鼓励各地依法盘活国有闲置厂房、商铺、空置楼宇、老旧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小微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厂房、办公场所、住宿、餐饮、水电优惠等支持。对中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利用存量土地的,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过渡期满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再依法依规办理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等事项。支持中小微企业项目入驻已备案的“未批已填”类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