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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发文,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2026-03-18 17:52:35           点击数:

四、压实代理责任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从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负责人姓名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更新有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行为清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代理机构行为边界,规范从业行为。2026年4月底前,制定代理机构正面行为清单与负面行为清单,进一步明晰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禁止行为,消除模糊地带,促进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制定标准规范

推进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化建设,2026年9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化规程,明确代理机构从拟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和定标、配合处理投诉、协助合同签订到档案归档的全流程操作标准、时限要求等,提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强化信用评价

深入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平等对待不同地区和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断完善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现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协同。探索开展无感信用动态评价,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等方式归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配备、业务承揽服务等信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等级与差异化监管直接挂钩。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允许代理机构通过整改验收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异议申诉复核程序,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核实招标人选用的代理机构登记情况、代理机构从业条件、专业人员配备、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履行、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中标通知、配合投诉处理等内容,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通过省建筑监管平台标注核查属实的“虚假登记”情形,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和深入贯彻34号令,进一步细化实化若干措施,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提升招标代理活动水平,持续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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