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储备的收储、轮换、动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完善政府储备市场调节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等风险。
第四十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运营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安全。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等落实储备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能源产能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能源矿产地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加快能源储备设施建设,提高能源储备运营主体专业化水平,加强能源储备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能源储备综合效能。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对能源供求变化、能源价格波动以及能源安全风险状况等进行预测预警。
能源预测预警信息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