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本国产品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步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或相关证明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过程管理,明确争议认定与处理
(一)严把评审审查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应对《声明函》进行形式与逻辑审查。对内容不清、前后矛盾或存在错误的,应依法要求澄清说明;澄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无效,相关产品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二)明确争议认定职责与标准。在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对产品生产地的认定应综合采购合同、生产加工记录、法定标注的厂址信息等材料进行判断。供应商及制造商对其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成本核算表、生产记录、关键组件证明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材料不充分的,不得享受政策支持。
(三)畅通救济与协同认定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高效处理涉及本国产品标准的争议事项。对需要专业技术判断的问题,应及时商请同级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实鉴定,确保认定结论科学公正。
五、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全程监督管理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各级预算单位应将本国产品标准及支持政策全面、准确地嵌入采购需求制定、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全流程管理,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政策要求一贯到底、执行到位。
(二)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政策实施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在政策解读、争议协调、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强化协同,形成监管合力。要通过专题培训、案例解析、线上辅导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共同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问责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对采购人未落实政策要求、代理机构编制文件不合规、评审专家未按规评审、供应商虚假声明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