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在政府采购中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采〔2026〕4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精神,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一)准确认定本国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可认定为本国产品:1.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通过制造、加工或组装等工序,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属性改变。属性改变指产生具有新名称、特征(用途)的全新产品,不包括贴牌、简单喷涂等细微操作;2.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3.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分产品制定的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及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等具体标准正式实施前,仅符合前款第1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待国家具体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具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执行。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房屋和构筑物;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初级产品;矿与矿物;电力、燃气、热力、水;食品、饮料及烟草原料;无形资产。无论采购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凡采购标的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的货物,均应执行本国产品标准相关要求。
二、规范执行操作,精准落实评审政策
(一)价格扣除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时有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含进口产品及不满足“境内生产”条件的其他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依法给予2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扣除。
(二)多产品项目的优惠计算。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包含多种产品时,供应商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占其全部产品成本比例达到80%及以上,可对其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未达80%的,不予价格扣除。
(三)政策叠加适用规则。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条件并提供本国产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时享受支持本国产品和支持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各项价格扣除均在供应商原始报价基础上累计计算,并以扣除后最终价格参与评审。
三、压实主体责任,规范文件编制与信息公开
(一)统一声明与审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须对其提供的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并同步明确异议处理流程。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的前提,但不得将其设定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审核,确保政策要求表述准确、完整。
(二)细化承诺内容与评审依据。对于涉及多种产品的项目,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就其提供的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80%作出明确承诺,并将其作为评审依据。评审专家应严格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声明函》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依法落实价格评审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