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根据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等,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分年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按规定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二)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 四)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只有对于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项目量大面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难以逐一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才可以通过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以打捆方式安排的专项,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将多个具体项目打捆后申报;对于以切块方式安排的专项,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视情形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报送或补充报送材料。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对投资安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提出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以及项目建设实施、招标投标、监测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并同步下达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安排的项目数量、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负责分解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对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分解项目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