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数据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设区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对评标专家的处理信息,并推送至“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省、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涉及评标专家的举报、投诉后,可以视情形暂停相关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经调查未发现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恢复其正常抽取。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专家聘任关系解除等免予追责。
第五十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政策规定,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全程记录数据的查询、修改和更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开发单位、运维单位以及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的各系统建设管理单位,违反保密协议和安全保密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数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使用及评标专家管理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2023年印发的《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单位推荐书.pdf
2﹒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承诺书.pdf
3﹒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行政监督部门用表).pdf
4﹒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评价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