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数据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数据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202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监督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解聘及其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共享、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省数据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铁路等部门征集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细则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行业领域评标专家信息,具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细则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四条 省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筹建设和管理;负责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对设区的市评标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聘任、解聘等工作。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评标专家征集、培训、考试、考核等;负责本行政区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账号管理。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收集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