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要素中,第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保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真实的资产基础且今后能够通过变价方式真正实现,同时防止在工程项目质量尚未合格时承包人就通过转让权利来实际上逃离或稀释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和质量责任;第二,工程价款已经结算,是为了更好确保工程价款债权的真实和可靠,确保转让行为始终服务确保“诚信且负责”的承包人尽快实现债权利益这一目的和本源;第三,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转让款,既是为了杜绝将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违法行为人以架空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确保在发包人无法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通过真实转让来引入“新资金”以打开债的枷锁,还可以确保以“不变价出让工程项目”这种对既存的购房关系影响最小、成本最低的方式来实现承包人受偿。这些因素是人民法院在适用此规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的,不同案件中由于情况不一,所以对各种因素的考量和取舍可能会有不同,但是整体上应当从上述方面去考虑和把握。当然,我们也会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调研和关注,确保规则的适用更加精准和有效,各级法院在审理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也应及时研究和报告。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工案件中,要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切实践行“做实定分止争”,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