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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丨实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
2022-05-30 16:05:46           点击数: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并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详细评审。(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达到15家的,按资信或资信与报价得分相结合(其中资信权重不得少于60%)的方法选择前11家投标人进入定性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未达到15家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先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再在合格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推荐不少于3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具体办法和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依法进行公示。

第九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3人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暂估价项目招标实施“评定分离”模式的,定标委员会由总承包发包单位组建,总承包单位可派员参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 考察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或票决价格方式,具体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中标人:

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2.逐轮票决法:通过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3.票决价格法:先采用记名投票并注明理由的方式确定不少于3个中标候选人,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仅剩1家的,由定标委员会票决是否确定为中标人。

选定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第十三条 定标因素内容。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招标人可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考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报价。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价、荣誉、规模、资质等级、过往业绩、本地服务化能力等。

(三)方案因素:施工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时重要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在项目中。勘察项目主要包括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内容。设计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绿色、节能、环保、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监理项目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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