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团队因素: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五)性能因素:主要包括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因素。
第十四条 定标因素确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施工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包括价格因素,也可与其他因素相组合。
(二)设计项目需投标人提供建筑方案设计图(含对可研方案的优化和创意发挥)的,必须包括方案因素;其他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三)勘察项目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四)全过程咨询和监理项目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因素定标,但不宜以单一的价格因素定标。
(五)设备材料项目必须包括价格因素和性能因素。
第十五条 定标会议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必须在项目招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在定标会上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逐一介绍中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也可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提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在招标前将评标办法、定标方案方案等纳入“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招标人的纪检部门应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指导规则中所称“招标人”仅指“总承包发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指导规则由宁波市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规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同时甬资交管办〔2021〕5号及甬政务办筏〔2022〕10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