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选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承包(受托)单位,国有投资项目不宜选用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慎用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二)承包(受托)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当依法承接业务,投标报价应遵守我市行业自律规定。所承接的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设计、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各方主体和受检样品来源单位委托的业务。
四、合同签订和履约
(一)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企业承接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鼓励推行合同网签。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承包(受托)单位应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合同业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受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录入变更信息。经录入并按合同履行完结的业务,方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信用评价的有效业绩。
(二)发承包双方可以采取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含联合体)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确定分包单位或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者事先经发包单位同意。
(四)工程开工报告报审时,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施工进度计划、资金安排计划。
(五)企业承接业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派驻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并出具任命文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资关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派驻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到岗履职,相关负责人还应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重要工作环节到场。
1.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勘探施工现场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竣工验收;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全程参与勘探施工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项目验槽、试桩、基础验收。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参加项目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及重大设计变更会签;建筑、市政项目中的结构、建筑、水电、道路、交通工程等项目设计主要专业负责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加施工图交底、基础验收(结构专业)、主体验收(结构专业)、竣工验收。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须参加基础、主体、竣工验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总监须参加所有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变更和撤离,下列情形除外:
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等原因,建设单位认为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变更后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资格、业绩等条件,国有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等人员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同意,并向施工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人员变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主要管理人员总人数的50%。
(七)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及总监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其未履行管理义务:
1.到岗履职时间少于合同约定应到岗时间7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