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半年内连续2次及以上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本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人数低于80%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有1人不在岗的;
9.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二次及以上的;
10.默许本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他人“冒名顶替”的;
11.连续两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业务且无纳税记录的;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人员名单”6个月至12个月: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
2.在本市建设领域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4.未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本市业务更换岗位或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