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半年内缺席工地(监理)例会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3.未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或由他人代签的;
4.未按有关规定或规范要求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关键节点施工或验收的。
(八)施工现场应建立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五、项目结算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费用。鼓励国有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国有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允许调整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未约定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报送竣工结算书,咨询单位根据“管理系统”上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核并及时上传结算审核报告。“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拨付工程结算款的有效依据。
(四)国有投资项目变更估价申请及审批应及时在“管理系统”办理,超过期限未审批或未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变更申请。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变更估价单方可作为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有效依据。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按照要求在“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及时完成审批。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本区域内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从业资格和企业市场行为,重点对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履约不到位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并加强监督检查情况信息公开,建立台帐和整改问题闭合制度。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建筑市场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
1.信用评级A级的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
2.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3.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鉴定)等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纳入金华市限额以下工程交易在线,作为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的重要依据。
七、违规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资质或市场准入条件已经不符合标准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整改的,应当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建筑市场相关企业投标报价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管机构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2.“管理系统”上信息不全、审批不及时的。
(五)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个月至6个月:
1.未按本办法规定录入信息或录入信息与实际不符,逾期未整改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接业务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派相关人员到岗履职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半年内有二个及以上本市项目擅自变更或主要管理人员变更人数在50%及以上的;
5.在本市建设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在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或连续两年未参加本市建设领域信用评价的;
7.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市场检查或投诉、举报案件调查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