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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错误,投标有效吗?
2025-06-06 17:59:50           点击数:

基本案情

某A市一中新建教学楼建设工程招标,采用电子招标。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甲将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写成了B市一中。

 

经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细查后发现,投标文件中只有一处出现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中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等与招标文件一致。

 

招标文件对此情形无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评标委员会以投标函是合同文件重要组成部分,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错误,属要约对象错误,要约理当无效为由否决其投标。

 

1.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正确吗?

 

2.评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澄清吗?

 

 

 
 

案例分析

 
 

评标专家否决投标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本案例中,尽管投标人甲的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错误,但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形必须否决投标,因此评标专家无法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澄清

 

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应当充分体现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例中,投标人甲的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错误,但招标项目名称、标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等与招标文件一致,因此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认定投标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向本项目的招标人发出要约,但要约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有人认为,这不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不应当启动澄清。理由是投标函上的投标人名称很清楚的显示为B市一中,只有当投标人名称写成AA市或A*市等才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就好比湖北大学你写成了湖北大大学,算文字错误,但你写成了武汉大学就不能算文字错误了。这种观点其实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文字错误的核心是指心里想的是A,但写成了B,所写非所想,但所有人都知道或者通过其行为能证明其想说啥。澄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体现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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