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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 | 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10 10:53:52           点击数: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进行定标。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质询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招标文件明确的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可以选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也可以自行确定场所。自行确定场所召开定标会议的,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连续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如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部专家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委托的外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当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定标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因素法。定标委员会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商务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定标因素得分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仍有相同总得分导致无法确定中标人的,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方法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实力、资质等级、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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