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NPR-2025-02018
湘发改公管规〔2025〕561号
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全省使用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采用“评定分离”。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推行“评定分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 “评定分离”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并主动接受监督。定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决策,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鼓励纳入容错情形范围。
第二章 招标、评标
第六条 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在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中增加“评定分离”有关内容,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审核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有关内容纳入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体系开发运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是否需要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取综合得分前3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提交给招标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