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能力、未结诉讼情况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方法、考察或质询情况(如有)、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人的考察、质询比较优势,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
第十八条 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第二十条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评定分离”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