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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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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暂停执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条款
2026-03-11 17:33:28           点击数: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
(四)招标人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
(五)招标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
(六)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七)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八)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异议;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监督机关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及承办人员应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有关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请示招投标相关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上级部门不得接受关于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的咨询。
行政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接受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招投标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对于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电子交易平台应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对于招投标监督和处理招投标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监督机关应当做好归档保存工作,保存期限自评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电子交易平台应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投标档案资料的需要。招投标档案资料未经监督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除招标人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监督机关批准。
经批准查阅、复制招投标档案资料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开展全流程监督,对招投标大数据分析存在疑似违法违规线索的项目,加大抽查比例。发现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或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说情打招呼的,应当如实记录。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实招标投标监督执法队伍,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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