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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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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暂停执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条款
2026-03-11 17:33:28           点击数:
(一)评标结果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原则上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投诉。投诉人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投诉。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核实对象为法定代表人,核实内容包括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公章是否真实、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二)投诉人是个人的,核实对象为投诉人本人,核实投诉书是否由其本人亲自签字;
核实对象不配合监督机关核实工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线下提交的书面投诉及时录入省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原则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会商。
第六章  过程监督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采用下列方式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对上传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材料进行监督;
(二)通过视频监控或录像方式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
(三)依法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省住建厅可以对全省的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县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层级指导、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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