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暂停执行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条款
2026-03-11 17:33:28 点击数: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招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均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并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并明确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后的15日内,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登记合同信息并按规定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文件。
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定三十一条的情形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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