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我局对《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施行。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1日
为更好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住建局对此前印发的《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南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共包含二十四条内容,文件有效期2年。
《办法》主要由定义、适用范围、基本程序、定标方案、定标办法、定标因素、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前期准备工作、定标工作、招标人内控机制及其他要求组成。
(一)定义。明确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基本程序。明确了“评定分离”的基本流程,并要求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四)定标方案。明确了定标方案应包括定标办法、定标因素及定标细则等,并应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公开发布。
(五)定标因素。明确了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施工方案因素、团队因素、资信因素、服务因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因素等体现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六)定标委员会组建。明确了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和组成人员及成员数量。同时明确了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