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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泄露涉密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类违规执业、失信执业问题,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区已完成信息登记代理机构年度集中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机构从业条件保持情况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性;
(三)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真实性;
(四)登记信息变更是否及时合规
(五)其他依法需核实的事项。
核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隐瞒、虚报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标注警示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下列内容:
(一)从业条件保持情况;
(二)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三)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五)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六)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组织情况;
(七)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
(八)配合处理异议、投诉情况;
(九)招标投标档案保存、移交情况;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其他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情况。
  自治区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年度集中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与执业行为记录情况,每年对本行业领域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开展统计分析,梳理行业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三十四建立健全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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