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泄露涉密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类违规执业、失信执业问题,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三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全区已完成信息登记代理机构的年度集中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机构从业条件保持情况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合规性;
(三)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真实性;
(四)登记信息变更是否及时合规;
(五)其他依法需核实的事项。
核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隐瞒、虚报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标注警示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从事本行业招标项目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下列内容:
(一)从业条件保持情况;
(二)人员专职从业情况;
(三)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五)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情况;
(六)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组织情况;
(七)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
(八)配合处理异议、投诉情况;
(九)招标投标档案保存、移交情况;
(十)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其他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年度集中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与执业行为记录情况,每年对本行业领域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开展统计分析,梳理行业突出问题,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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