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代理机构专业知识评价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托广西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对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完成后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频次的参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财政部关于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分级分类”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于综合信用评级低的代理机构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理机构信息登记、业务规模、履职情况等,建立健全广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台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十五条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部署,统筹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监管权限,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或相关问题线索实施。
第三十六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信息技术手段辅助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登记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及评审场地、监控设备设施、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
(四)费用收取和保证金收退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告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