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制定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福州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登记营业范围包含工程招标代理或招投标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具备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方可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并按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本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招标人不得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委托给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为便于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按自愿原则,向市住建局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并在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