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开展部门评价、财政评价时,应成立评价工作组,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绩效评价通知。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绩效评价要求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相关实证资料,在自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与绩效评价资料一同按时报送评价工作组。
第十八条 评价项目和评价工作组确定后,由评价工作组开展前期调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评价工作方案论证,以评价目标为导向科学制定评价方案。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采取书面审查与信息化数据相佐证、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资金使用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初步评价工作底稿,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第二十条 评价工作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对绩效评价报告中所涉及的扣分事项,要逐一列明扣分依据和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后要把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采购人。采购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预算部门对采购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策机制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要综合全面分析问题成因,分类施策系统推进整改。其中,对经常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财政部门在后续资金分配时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一)取消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二)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
(三)按比例扣减该单位公用经费。
对一次性项目,财政部门应督促采购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公开”的原则,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专栏上进行公开。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财政评价结果,预算部门和采购人分别负责公开部门评价结果和绩效自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