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8月5日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绩〔202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在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效率、效益和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覆盖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采购人的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程序对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采购人自主实施。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基础上开展。
(三)激励约束。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违法违规和无效要处理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