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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
2026-07-22 16:09:30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第44号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审签,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

水利部部长:李国英

农业农村部部长:张柱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6年7月3日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 、共享 、公示 、查询、应用,以及公共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依法产生和获取,能够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

第三条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分类、公正平等、信息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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