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方式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只有通过投标报价评审程序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九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对未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折算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2.1);评标价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2.2)。
第三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得分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计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