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建筑管理
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
招投标相关:
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
不得将央企、国企特定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作为招标门槛限制其他企业平等参与。
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
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除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企业外,不得因企业受过行政处罚限制参与招投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环节不合理加分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标。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相关:
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凡是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他相关:
对建设工程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进一步压缩企业资质审批时限,取消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公告审批结果,经依法审查合格的及时核发资质证书。
......
文件原文:
藏建市管〔2022〕387号
各地(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1日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4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