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十四)提升政务服务便民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网通办”“掌上办”“一次办”等改革。全面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健全建筑行业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方便公众查询。不得随意设置证明事项,探索“无证明化”改革,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尽量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探索推行“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于或减少市场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手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梳理依法限制建设工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目录清单,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展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或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及注册在区内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的,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符合总部经济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对迁入的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区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机场设施、高等级公路、水利电力、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对我区企业在区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创新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鼓励对绿色节能建筑、智能化建造、装配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股票等融资对接服务。对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应用的企业或项目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按规定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