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机制
(一)清理市场不当准入限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歧视性政策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坚决取消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规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建立开放透明、公平有序、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优化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要求,继续下放一批资质审批权限,统一审查标准,明确审批流程。允许设计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相互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资质。进一步压缩企业资质审批时限,取消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公告审批结果,经依法审查合格的及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效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多跨协同全流程管理链条。推广工程中介服务超市,开展联合审图、竣工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分类减免审批事项等,完善制度配套文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工程项目交易行为
(四)提高工程交易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与行业监管系统对接,做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行业监管相关信息均应通过数据共享应用,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信息,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工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畅通网上投诉渠道。做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交易“应进必进”和“平台之外无交易”,努力实现“文件电子化、标书在线传、开标不见面、专家异地评、结果快递送、过程全留痕”目标。[工作专班、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制度规则清理力度。按照“应减则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汇总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自治区级行政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全面约束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将央企、国企特定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作为招标门槛限制其他企业平等参与;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除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企业外,不得因企业受过行政处罚限制参与招投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环节不合理加分项。分类制定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影响。推动全区评标专家共享、数字证书互认,完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标报告审查评估等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有资金来源但资金未到位急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资金借垫程序,原则上在未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前,不得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标。对“投建营一体化”企业投资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