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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5-10-22 16:51:25           点击数:
财政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经审查,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开展投诉调查,形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对于举报事项,财政部门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四)强化调查核实与权利保障
      1.投诉调查。财政部门开展投诉调查时,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组织质证和专家论证。相关主体应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对于不配合调查的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举报核查。核查过程中,财政部门有权要求被举报对象及相关单位、个人提供佐证材料,并进行询问取证。同时,应充分保障被举报对象的陈述、申辩权利,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解释,确保核查结果客观公正。
      3.保密要求。对投诉举报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举报人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三、依法打击虚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一)虚假、恶意投诉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重复投诉、多头投诉;进行人身威胁、阻碍调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诉行为。
      (二)虚假、恶意举报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恶意举报:
      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虚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明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或所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后,仍反复、多次以相同或相似理由举报,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与相关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举报;组织、教唆他人恶意举报,或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散布不实举报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格实施惩戒措施
      1.虚假、恶意投诉惩戒。对虚假、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2.虚假、恶意举报处理。对恶意举报的,财政部门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恶意举报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采购人、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配合投诉举报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调查和举报核查,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文件编制等环节,提高采购透明度,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和投诉举报。
      五、加强投诉举报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及举报配合情况加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机制,将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纳入信用记录。积极推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与信用信息建设、大数据监管共享,提升协同治理能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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