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25〕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更加公平高效配置,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支撑,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招标管理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并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开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加大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力度,各类公告信息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招标标的管理。实行招标项目“一码管理”,将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与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等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对接,贯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招标信息、建设管理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招标或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外,应在实施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动态管理,强化信息登记及公示,逐步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规范投标行为
(四)推行投标人信息公开。建立全省统一的投标主体信息库,涵盖资质资格、业绩奖项、项目管理人员等各类常用信息,实现主体信息在各电子交易平台间一地注册、全省通用,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予以公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建立串通投标预警处理机制。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预警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标王标霸”等异常情况。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六)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投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至“信用湖北”,并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推动惩戒主体逐步从惩戒企业延伸到惩戒责任人,将惩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优化开标流程
(七)完善“不见面开标”模式。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开标活动不受时间、地域以及物理环境限制。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施开放式下载招标文件、匿名上传投标文件、在线开标等全程线上操作,严格开标过程实时留痕、数据文件自动归档。(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八)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异议和答复情况记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强化开标现场监控,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勾兑、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