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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5-10-22 16:51:25           点击数: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投诉举报受理
      (一)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除提供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答复结果外,应对投诉渠道、投诉时效等信息进行告知,引导供应商依法维权。
      (二)明确投诉主体
投诉人应当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未参与采购活动、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或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其针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投诉不予受理;质疑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保护的,该投诉事项可不予受理;未依法质疑直接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三)规范投诉与举报材料
      1.投诉材料: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信息、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人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在线提交投诉材料。对于投诉材料中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性须作出说明,若涉及外文材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举报材料:举报人提供的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线索应真实、准确、具体。举报材料应载明被举报对象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证据线索及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对于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
      (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1.线上渠道:供应商投诉可登录:
      (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系统,在线登记投诉;
      (2)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蒙速办)—直通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办事服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路径,在线登记投诉;

      在线提交投诉资料后,投诉人可以实时查询处理进度及结果。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线上投诉渠道。财政部门在线受理、审查、处理,并公示结果。
      2.线下渠道:通过现场提交、邮寄等方式递交书面材料。财政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同一项目线上、线下渠道均提交投诉书的,受理时间、投诉内容均以线上渠道提交信息为准,作为受理、审核依据。
      3.投诉举报专线: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业务咨询电话:0471-4190999。自治区本级、各盟市、旗县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栏目中查询。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预算级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
      (二)严格处理与核查时限
      1.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受理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2.举报核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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