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第二章  信息登记

  代理机构应当在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前,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遵循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理严禁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代理机构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网上办事窗口,自主填报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完成信息登记。
信息登记应上传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清晰可辨):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需明确包含招标代理相关业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固定办公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屋购买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应明确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租赁期限及各功能分区);
(三)从业人员相关材料:身份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作为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等),与本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通过社保系统核验或提供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的材料)。
(四)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廉洁从业、保密管理等制度);
(五)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六)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登记注册的宁代理机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宁负责人权限及履职责任);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登记上传材料的要素信息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篡改、隐瞒。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由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