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起施行
2026-05-20 17:24:48 点击数:
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完成信息更新。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导致信息失实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记分,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应提供明确证据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反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在收到反映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必要时可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标注警示,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规处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注销登记的,应提前妥善处置未完结业务,完整移交招标项目档案资料,办结从业人员离职等事项后,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通过宁夏政务数据平台将注销登记信息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共享,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完成代理机构登记信息注销及从业人员信息关联解除。
第十条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通数据端口,提供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执业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数据支撑服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共享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及项目审批信息等,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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