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处理处罚结果按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统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公开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整改销号程序
第十八条 被处理处罚单位(个人)应在收到处理处罚决定书后,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整改要求:
(一)纠正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追责问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三)完善制度针对问题根源,修订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堵塞漏洞。
(四)采购相关人员参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培训,提交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整改完成后,被处理处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销号申请,并附以下材料: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逐项说明;违规问题纠正的证明材料(重新发布的采购公告、修订后的制度文件等);责任追究情况证明(处分决定书、处理通报等);培训记录、签到表、考核结果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销号条件:
(一)违规问题已彻底纠正,相关责任已追究到位;
(二)内部管理制度已修订完善,防范风险长效机制已建立;
(三)相关人员已接受教育培训,法律意识明显提升;
(四)处理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罚款已缴纳、禁止期已满等);
(五)处理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公开;
(六)已递交财政部门要求的各项资料。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
第二十二条 闭环管理全过程材料应立卷归档,一案一档,包括:
(一)线索登记表及附件;
(二)检查工作方案、通知书、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
(三)证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数据备份);
(四)审理记录、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五)整改方案、整改报告、验收记录、销号审批表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重大案件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一)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