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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新规正式印发,8月1日正式施行
2026-07-01 17:35:09           点击数: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见附件1);

(三)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职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身份信息和工作业绩等;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最多可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4个三级专业类别,每人累计最多可填报5个二级专业类别、10个三级专业类别。

在库评标专家未提交单位推荐书的,应当补充提供;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供的,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十条  省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四月份开展评标专家征集工作,接收申请入库人员的申请材料。对部分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以不定期开展定向征集,及时补充专家资源。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征集的,由省数据主管部门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入库人员资格审核由申请专业类别相应的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申请的类别涉及2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的,分别由相应部门进行审核。

各设区的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初审,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终审。申报周期截止后,申请入库人员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存疑的,经告知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递交补充材料,逾期则本申报周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通过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核的申请入库人员应当参加入库考试和岗前培训。在提交入库申请当年度未参加考试和培训的,视同放弃申请。

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入库考试和岗前培训工作,并确认考试和培训合格人员,由省数据主管部门聘任入库。

考试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由各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留存备查。参考人员存在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培训分为新入库专家岗前培训及聘期内专家继续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岗前培训不少于8学时,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培训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置培训场所和软硬件设施,为专家学习使用评标系统提供指导。

第十四条  省数据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考试题库和培训材料,并及时动态更新。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综合类考题和培训材料,包括评标操作、工作纪律和现场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和廉洁教育等。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制定专业类考题和培训材料,包括相关专业领域业务知识、行业政策规则等。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评标专家,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在提交续聘申请时未修改或增加信息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自动通过资格审核;修改或增加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入库审核条件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续聘考试,考试合格的按入库聘任程序予以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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