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用有价 为交易护航

投标了工程电子保函平台

最新资讯
行业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
2026-07-22 16:09:30           点击数:

(三)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

(四)确定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

(五)其他需要衡量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公共信用状况的环节。

招标人在前款所列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中载明。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实际,对招标人在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中设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权重的上限提出要求。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限制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银行 、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可以在出具投标、履约保函(保单)前,查询投标人、 中标人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保单)费率。

第二十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简化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应当符合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者赋予不合理权重;

(二) 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他违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作出细化规定,但不得与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相冲突,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信用评价和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畅通企业、社会公众问题反映渠道,及时纠正违法信用评价和应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评标专家开展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开展评价的,应当公开评价规则,及时向被评价对象反馈评价结果,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下列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评标专家,在保证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抽取概率;

(二)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评标专家,加强履职风险评估,并视情采取降低抽取频次、暂停抽取等措施;

(三)其他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查询和应用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 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责声明:凡本⽹站转载的所有的⽂章、图⽚、⾳频视频⽂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所有,本站采⽤的⾮本站原创⽂章及图⽚等内容⽆法⼀⼀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所选内容的⽂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供⼤家浏览,或不应⽆偿使⽤,请及时⽤电⼦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0013
闽ICP备18023465号闽公网安备350105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