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工程咨询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咨询师、总会计师,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教授、研究员等高端人才;
(四)在库5年以上且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资深评标专家在库年龄可延迟至70周岁。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每任聘期3年,颁发电子聘书。入库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在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可以续聘,评标专家应当在聘期届满前3个月内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页提出续聘申请,通过理论知识测试、专业资格复核后,予以续聘。聘期届满前未提出续聘申请的,到期自动解聘。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
(二)年满68周岁,资深专家年满70周岁;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存在“挂证”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十九条 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未达到系统随机抽取最低人数,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有特殊规定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省外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在川单位项目由属地监管的除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评标的,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省级部门、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 需要抽取资深专家参与项目评标的,在评标专家库系统中选择相应条件,与其他专家一并随机抽取。
需要抽取、指定确定资深专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咨询、评审,以及招标投标领域行业规范和重要政策制定、创新研究、疑难问题研判等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意。省级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具备条件的市(州)分中心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内交易场所申请设置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应当经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查确认符合设置条件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完善全省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规范,相关交易场所承担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落实专人专管、完善管理台账,健全岗位培训、定期轮换等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监督层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市(州)分中心抽取评标专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评标专家在线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