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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08-19 16:31:54           点击数:

(四)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存在醉酒等情形;

(五)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拒不配合复核,或因外出、工作、健康等原因自通知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法参与复核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评标结果存在错误或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予以支持。

复核申请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查询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信息,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信息后通知开展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应复核,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章 评标专家履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施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制度,探索推进智能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包含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参加评标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和履职考核等情况,动态更新并永久保存。

评标专家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国有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应主动报备,纳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鼓励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国有企业将相关评标专家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真实、准确申报个人基本信息,完整填报需要回避的单位并及时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个人主页进行修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要求限时完善有关信息的,评标专家未按时限完成的,暂停抽取,待完善后恢复抽取,聘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积极响应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保证规定比例的服务时长。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个人主页及时登记请假信息;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成行或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指定的方式及时请假。

评标专家每年(自然年)请假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自动解聘。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开展评标专家教育培训,包括招标投标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教育等。培训以在线学习方式开展,评标专家每年应当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

培训课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编制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三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通知评标专家。对不合格等次的评标专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年度履职考核标准,包括评标专家响应抽取、现场纪律、评标质效、遵规守法、参加培训、完善基本信息、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考核标准实行负面扣分与正面加分相结合。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包括具有评标专家身份的招标人代表)遵守评标纪律和现场秩序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相关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履职评价。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完成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质量、效率等的“一标一评价”,评价情况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告知评标专家。

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申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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