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在项目开标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从相应省份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人未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应当同时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三分之一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专业类别、建设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合理设置抽取条件,优先按照所需评标专业三级目录抽取,在不能满足抽取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扩大至二级目录抽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为评标专家到场预留合理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后1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预留评标专家到场时间不少于3小时;需要省外专家现场参与评标的,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后,可在开标时间前48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抽取省外专家的,评标专家到场时间应当遵循当地规定。
重新或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到场时间不少于1小时。
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前往指定评标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集中接送评标专家。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预计需要隔夜评标的,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同步告知需要隔夜评标和预计评标天数,评标专家同意评标的,原则上不得提前离开。
评标过程中,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隔夜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集体决定,并提前告知招标人和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因故不能隔夜评标的,在签署保密承诺书后可以离开,其评审内容无效,评标费用正常支付,招标人按规定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隔夜评标期间,当日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安排评标专家休息,专家休息期间,不计评标费用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抽取、通知、评标等活动在有效监控和严格保密的环境下进行。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全程数据留痕并录音录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抽取评标专家的,还应留存书面记录,经抽取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音像资料、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15年。
第二十九条 被抽取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四)投标人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投标人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与投标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利害关系,包括评标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管理或控股关系,评标专家3年内曾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后,因故不能到场、迟到且未在通知的到场时间前请假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