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单价遗漏按以下方式评审:
(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不计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第二十三条 综合单价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附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详附件6),并明确品种、规格、质量档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不平衡报价按以下方式评审:
(一)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方式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作出的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施工方式、方法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