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对未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折算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2.1);评标价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2.2)。
第三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得分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计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6、k3=0.4,k2=0.5、k3=0.5,k2=0.4、k3=0.6),k2和k3取定时保留1位小数。具体设置的组数及其相应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对未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3.1),若投标人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价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3.2)。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省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评标中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提高评标的效率和准确性。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询问应通过评标系统在线提出,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均应通过评标系统在线回复。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以电子文档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以内”或“低(小)于××”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并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配套执行,有效期10年,适用于2026年9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