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除外)。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既有正值也有负值时,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不品迭计算,均以绝对值相加计算。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示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六章 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五条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详附件5):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最高投标限价-安全生产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方式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只有通过投标报价评审程序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